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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
2011-06-13 1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促进医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考核依据

(一)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三)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四)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督导考核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核算等情况。

(三)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考核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和满意度。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参考指标见附件。

四、考核对象

考核以省(区、市)为单位,每个省(区、市)抽查一个地级市作为考核地区。考核对象包括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五、考核方法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在省级2010年度项目考核的基础上,中央抽取部分省份开展考核工作,选择部分考核指标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六、考核组织管理

(一)卫生部、财政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二)卫生部、财政部委托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抽查考核工作。

(三)各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完成201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国家级考核工作拟于20116月下旬开展,考核具体安排由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请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七、其他

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商财政(务)厅(局),于2011615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及考核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报告应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结果、项目实施效果等内容,并提供省级制定的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文件。

卫生部妇社司联系人  胡同宇  010-68792809

财政部社保司联系人    010-68551227

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联系人   

010-84045739  panhao@moh.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监管一处。邮编:100009

 

   附件: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参考指标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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